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雨)决字[2025]第1427号
被处罚人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南徐村,现住河南省上蔡县东洪*******。
现查明:2025年06月06日晚,徐×浩在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北辰瀚江府”小区5栋2单元××××房的住所内购买并吸食了“笑气” (一氧化二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徐×浩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徐**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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