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东)决字[2025]第0887号
被处罚单位:邵阳市****,地址:,法定代表人:陈***
现查明:2025年6月6月14日下午何×在邵阳市大祥区××酒店卖淫一次,经核实何×为未成年人,××酒店在何×入住该酒店时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要求对其进行核查,造成严重后果。经核实,2024年10月23日,××酒店因未落实实名登记被大祥公安分局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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