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衡)决字[2025]第0572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向阳*******,现住湖南省衡南县向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何X林因饮酒驾驶机动车于2022年12月14日被我局交警大队处罚。2025年07月16日19时50分许,何X林饮酒后无证驾驶湘D2XXX3二轮摩托车(经查摩托车为报废摩托车)由朝X村往向阳街道方向行驶至宏X驾校地段时被我局交警大队向阳中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36ml/100mL。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现场录音录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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