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4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株洲市天元区翠谷*******。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凌晨,违法行为人李×与网友(未到案)“约炮”窜至醴陵市××××附近空置房内,李×与网友在空置房内,二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吸食的过程中双方在空置房内发生同性性行为,于同日凌晨5时许,二人吸食完毕后逃离现场。后因社区工作人员联系李×做毛发检测,遂违法行为人李×主动到达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对李×的尿液检测,李×尿液甲基苯丙胺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提取笔录、现场尿液检测报告、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违法事实,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