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不决字[2025]第0025号
违法行为人吴**,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10时许,吴X芬在途经新晃县人民路晃州XXX门口时,因看到陈X涵摩托车坐垫上面放置的头盔比较好看,且自身没有摩托车头盔的缘故,便趁四周无人时,将陈X涵的头盔盗窃后离开作案现场。
以上事实有:1.吴X芬的陈述和申辩;2.陈X涵的陈述;3.鉴定资料;4.监控视频截图;5.现场勘验及现场复核材料;6.谅解书;7.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因吴春芬在接到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电话后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后又主动将其盗窃的头盔归还给陈韵涵,并取得陈韵涵的谅解;同时根据陈韵涵所提供的购买凭据,其头盔购买时的价值为91元,情节特别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吴春芬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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