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交)决字[2025]第1439号

  被处罚人秦**,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三墩*******,现住湖南省平江县三墩*******。
  现查明:秦XX曾于2021年11月0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曾于2023年08月15因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平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行政处罚,并因危险驾驶被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2025年07月17日19时许,秦XX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一辆号牌为湘FXXXTX普通二轮摩托车,在湖南省平江县XX大道与XXX路交叉路口路段处,被我局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岳平司法鉴定所对秦XX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检测鉴定,结果为:70.94mg/100ml。
  以上事实有秦XX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现场照片、公安内网查询资料、酒醉驾前科处罚记录、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七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行政拘留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秦**合并执行行政拘留9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