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666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安仁县洋际*******,现住郴州市安仁县洋际*******。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人员周××为图财见受害人李××停放在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网咖楼下的电动车(受害人2020年以3400元钱的价格购买)未上锁,随后将该电动车盗窃后逃离现场,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周××询问笔录、受害人李××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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