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交)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郴州市资兴市州门*******,现住郴州市资兴市州门*******。
  现查明:2025年07月10日20时20分许,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粤TYL508小型汽车,行驶至资兴大道资兴粮食储备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时,其结果为47mg/100ml。经核查:刘××于2020年09月27日被清远市公安局清城区分局交警大队石角中队查获,并已裁决。刘××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测试结果单、酒精呼吸照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第一次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0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