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联)决字[2025]第0603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攸县石羊塘*******,现住湖南省攸县石羊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兰因怀疑其丈夫武××出轨,便在淘宝上购买GPS定位器于2025年7月3日下午将该定位器安装在其武××的车上,安装好GPS定位器后,李×兰便叫上其弟弟李×阳根据定位器的位置于2025年7月3日21时尾随武勇华至攸县××街道×××××附近,后两人发现武××开车抵达×××××附近后便有一女子(名叫夏××)走上了武××车辆的副驾驶,夏××与武××两人在武××的车上独处约半个小时,李×兰因此怀疑夏××与武××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随后便叫李×小阳上前对夏××进行殴打,后李×阳上前拉开武××车辆的副驾驶车门对夏××进行殴打,在殴打了几分钟后,李×阳便开始转而与殴打起了一旁的武××,就在李×阳殴打武××之际,李×兰便用手中的矿泉水瓶趁机砸了夏××一下,夏×凤被砸后便立即逃离现场,随后李×阳便停止了对武××的殴打;经检查,夏×凤当天被殴打致左颈部抓划伤、四肢多处挫伤,经株洲市求真司法鉴定所鉴定,该伤情系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伤情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系主动投案;违法行为人李**存在结伙殴打他人、一次殴打多人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攸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攸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