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治)决字[2025]第0152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湖南省新晃侗族自*******。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张X使用微信在廖X平手中买码一次135元,参与“地下六合彩”赌博。
  以上事实有:1、张X本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转账记录;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张*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的,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