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南公(鸡)决字[2025]第0571号
被处罚人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南县鸡笼*******,现住湖南省衡南县鸡笼*******。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我所收到部推漫游线索,我辖区居民全XX涉嫌参与电信诈骗。传唤全XX至执法办案区,经查实,全XX通过抖音被私信添加好友,后在与对方交谈中,对方提出办一张新的电话卡帮忙发送短信可以赚钱,并允诺5毛钱一条短信的收益。全XX自2025年7月14日至2025年7月18日,通过电话卡18XXX44一共发送短信700余条,其中短信内容为“某某申请过了,加你支付宝了,查看一下”,在发送4天半之后,因手机卡被封后未再继续提供代发短信服务,其中发短信报酬300余元因未能继续代发短信,未结算,没有获利。全XX发送的短信接收人周XX在接收到短信后添加了支付宝好友,后被骗了5000元。全XX明知发送的短信内容涉嫌违法,仍然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行为提供广告推广服务,其本人对此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全×波的陈述和申辩;2.证人证言;3.违法行为人全×波短信发送记录账单;4.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全**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南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南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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