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绥公(关)决字[2025]第0311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达****,地址:,法定代表人:张***
  现查明:2023年4月4日09时许,绥宁县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长铺乡川石村顺丰快递二楼成立一家催收公司,名称为长沙达****,法人代表张**,该公司在没有要求提供合法资质的情况下,审核交易双方的身份,在催收的过程中通过天眼查、小蓝本、钉钉等软件非法获取债务人及相关联人员(家人、亲戚、朋友、同事、同学)的信息(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号码、个人身份信息资料),获取信息后也没有存档,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通过不正当手段再网络上非法窃取个人信息,已严重威胁网络安全。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陈述,2、证人证言;3、 公司相关资质材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绥宁支行缴纳罚款壹拾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绥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