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公(华)决字[2025]第0581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靛房*******,现住湖南省龙山县上磨*******。
  现查明:2024年11月02日22时许,田X宇与刘X名因为杨X慧争风吃醋,两人在快手上约定在XX大桥下打架。两人分别邀约多名人员前往XX大桥下参与打架,违法行为人田X铭明知是与人打架还前往现场帮忙站台助威。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违法行为人的陈诉、证人证言、现场视频、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田**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龙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