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嵩)决字[2025]第0839号

  被处罚人KU***,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日,KUMAR ××××××在株洲市天元区×××翠谷幼儿园当英语外教,但未办理相关的务工签证,以每一课时250元来结算工资,上了10堂课,共得工资2500元。
  以上事实有KUMAR ××××××询问笔录,毛×的询问笔录,教学监控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KU***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