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决字[2025]第1371号

  被处罚人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现住湖南省长沙县福天*******。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16时许至23时许,曹X伙同谢XX、章XX、“龙XX”(未到案),黄X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月湖大市场XX酒店XX房间内,以扑克牌、筹码为工具,进行小盲底注最小10元,大盲底注最小20元,单注不封顶的德州扑克赌博行为。其中,黄XX负责兑换筹码,并未上桌参与赌博,曹XX在黄XX处共计兑换得到10000余元筹码,赢6000余元;谢XX在黄X处共计兑换得到4500元筹码,输17000余元,章XX在黄XX处共计兑换得到3000余元筹码,共赢得10000余元。
  以上事实有1.章XX、曹X、谢XX、黄X的陈述;2.图片资料;3.现场照片;4.到案经过;5.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章**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