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栗)决字[2025]第0838号
被处罚人吴*,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
现查明:2025年7月15日晚上22时,违法行为人吴x在株洲市天元区xxx前台购水时误拿了他人的一个黑色外壳的iPhone13手机并驱车回家,在回家的路途中违法行为人吴x发现该iPhone13手机不是自己的那台手机后,吴x将该手机关机并拔卡以此来阻止机主联系自己。吴x在回家后便立刻联系其在深圳做手机配件的xx并称自己捡到一台手机因为联系不到机主为由让xx帮忙处理,随即以1000元的价格将该iPhone13手机售卖掉。非法获利1000元已被吴*挥霍一空。
经查询公安系统,违法行为人吴x无犯罪前科,近六个月无违法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陈述、违法行为人供述、监控视频、图像侦查报告、提取笔录等。等证据证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违法行为人吴*主动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吴*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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