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武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花)决字[2025]第0715号
被处罚人黄**,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武县花塘*******,现住湖南省临武县花塘*******。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下午,违法人员黄×英、骆×兴、黄×庆、王×英等人在临武县花塘乡×村铺下集市处用扑克以打对子(俗称:开钓)的方式参与赌博。由骆×兴负责坐庄,黄×庆、王×英等人以10元至50元不等的金额参与下注。黄×英本次赌博期间共输三十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黄×英、黄×林、骆×兴、黄×庆、王×英等人的陈述、证人骆×英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黄**系主动到案,且到案后能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可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叁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临武县支行缴纳罚款叁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