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1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营田*******,现住湖南省汨罗市营田*******。
现查明: 2025年07月21日07时57分许,黄**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 FK9900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岳阳市汨罗市营田镇兴盛北街电信大楼附近路段被现场查获。经询问,黄**对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黄XX本人陈述;2、相关照片;3、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4、
户籍资料等证据.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罚款贰佰伍拾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业银行屈原支行中兴分理处缴纳罚款贰佰伍拾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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