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蓼)决字[2025]第0480号

  被处罚人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龙泉头龙福苑小区
  现查明:1、2025年7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邵**伙同杨淳伟、杨超煌、黄永鑫、宋文杰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东湾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廖秀菊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2、2025年7月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邵**伙同杨淳伟、杨超煌、黄永鑫、宋文杰、谢俊熙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唐国凤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3、2025年7月1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邵**伙同杨淳伟、杨超煌、黄永鑫、宋文杰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谢平香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同案人员的证词、受害人的陈述、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反诈推送核查线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之规定,现决定对邵**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