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八面*******,现住红福保障房小区
现查明:1、2025年7月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黄**伙同杨淳伟、邵籽鑫、杨超煌、宋文杰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东湾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廖秀菊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自己在车内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2、2025年7月8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黄**伙同杨淳伟、邵籽鑫、杨超煌、宋文杰、谢俊熙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唐国凤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用于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3、2025年7月11日下午,违法行为人黄**伙同杨淳伟、邵籽鑫、杨超煌、宋文杰等人,乘坐白色宝马小车(湘LR0644)前往蓼江镇龙虎村,以购买家禽借手机打电话为由,趁谢平香不备将其手机卡偷走,后自己在车内拨打“手机口”诈骗电话。
以上事实有以上违法行为有违法行为人的供述、同案人员的证词、受害人的陈述、到案说明、户籍资料、现场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反诈推送核查线索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三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黄**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8日。
履行方式: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八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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