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治)决字[2025]第098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湘****,地址:,法定代表人:T***
  现查明:2023年1月9日,湖南××××××××××因实验室需采购硝酸铵做成分检测分析,技术部黄××安排孙×到仓库管理员谭×填写《申请购买单》报采购部,后经采购部刘××、生产部经理邓××、生产部总监李××批准,购得硝酸铵200公斤。现场扣押硝酸铵30公斤。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物证、检查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