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经公(禁)决字[2025]第0154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步仙*******,现住湖南省岳阳县步仙*******。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陈X于2025年7月20日下午到岳阳后入住岳阳楼区XXX大酒店8606房,入住后陈X联系王XX(女,未到案)约其一起吸食毒品美托咪脂,随后王XX晚上20点左右来到违法行为人陈X入住的房间,并带来了两根电子烟杆用于吸食毒品美托咪脂。由于两人都没有美托咪脂的烟弹,违法行为人陈X联系朋友“黑X”(身份不明,未到案)想要购买美托咪脂的烟弹,“黑X”来到房间后,违法行为人陈X用微信扫码的方式向“黑X”支付了2800元,接着“黑X”从房间出去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回到上述酒店房间,拿出10个含有美托咪酯的烟弹交给陈X,接着,违法行为人陈X在房间内用电子烟杆吸食了含有美托咪脂的电子烟。 经公安机关现场检测,违法行为人陈X在美托咪酯一项上尿检结果呈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现场尿液检测结果、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吸毒行为属于情节较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岳阳市监管支队岳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