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1038号
被处罚人曾**,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灰山港镇连*******,现住桃江县灰山港镇连*******。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曾xx与其丈夫欧xx对于灰山港镇连和冲村工业园区后山一片林地的归属权有争议,该林地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作为世纪大道南侧紫荆二期土地平整项目建设用地,并由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负责开发建设使用,但两人认为其手中所持有1953年的林权证代表该片林地仍归其个人所有,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无权在此林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在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多次对其进行答复,告知该片林地的土地性质已进行变更,已归村集体所有。两人不满政府未能解决其诉求,在2025年7月15日、2025年7月17日、2025年7月21日三次到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上进行阻工,两人的行为严重影响到了湖南省xx建设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发案及来源情况;2.证人证言,证实了曾xx的违法行为; 3.户籍信息,证实了曾xx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曾xx的到案情况。5.违法行为人曾xx如实陈述了自己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桃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桃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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