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禁)决字[2025]第0199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溪区文桥镇,现住云溪区文桥镇
  现查明:202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违法行为人彭X在NB2酒吧玩的时候接到龚X的微信,龚X说到酒吧来找彭X,彭X在酒吧外面等到龚X坐车到现场后,看到龚X在吸食上头电子烟,于是就约着一起到附近十二兽酒吧对面的一个楼梯处吸食,两人在吸食完后又一起商量再次购买一个吸食,于是龚X就联系周X(现未到案)在站前路某酒店旁的道路上,按照约定300元的价格从周X处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在购买到烟弹后龚X和彭X一起在某酒店开房(未登记),然后在房间将购买的烟弹都吸食完了。经对彭X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呈阴性,对彭X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样检测、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彭*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先后将赵志明、何翔、龚浩、辜震豪抓获归案,属于有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第五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