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禁)决字[2025]第0198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云溪区文桥街道,现住云溪区文桥街道
  现查明:2025年5月2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龚X同赵XX、彭X一起在岳阳的NB2酒吧玩,从酒吧出来后赵XX和龚X乘车到岳阳楼区五里牌月亮电竞酒店,龚X说去搞电子烟(上头烟),赵XX就用自己的身份证在月亮电竞酒店登记开了间房,并通过微信支付了348元(其中房费248元,开房押金100元)。开好房后赵XX先进了酒店8359号房间,大概过了半个小时,龚X和徐XX以及另外三个未成年人一起来到了酒店房间,几人到了酒店之后,龚X拿出一根电子烟杆,烟杆上有一个烟弹,龚*吸食了几口后就给了徐XX,徐XX吸食了几口后就又给了下一个人,其他人中只有一个人没有吸食。在将那个烟弹都吸食完后,徐XX以及另外三个未成年人就离开了房间,当房间只剩下赵XX和龚X时,龚X再次拿出了一个烟弹并插在电子烟杆上,龚X就要赵XX吸食了几口,赵XX吸食几口后将烟杆又递给了龚X,龚X将这个烟弹都吸食完。 2025年6月初的一天凌晨1时许,彭X在NB2酒吧玩的时候接到龚X的微信,龚X说到酒吧来找彭X,彭X在酒吧外面等到龚X坐车到现场后,看到龚X在吸食上头电子烟,于是就约着一起到附近十二兽酒吧对面的一个楼梯处吸食,两人在吸食完后又一起商量再次购买一个吸食,于是龚X就联系周X(现未到案)在站前路某酒店旁的道路上,按照约定300元的价格从周X处购买一个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烟弹,在购买到烟弹后龚X和彭X一起在某酒店开房(未登记),然后在房间将购买的烟弹都吸食完了。 2025年6月20日19时许,龚X、辜XX、何X三人乘车从云溪区长炼到岳阳小满台球打球,在台球室遇到后来的赵XX,四人于22时许到岳阳楼区NB2酒吧,在酒吧遇见了彭X,在一起聊天中得知彭X有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渠道。6月21日凌晨3时许,何X和龚X先从酒吧出来到站前路尚宿轻享酒店开房,两人登记并由龚X通过微信支付房费。在四人都到酒店后的聊天中提出要购买“上头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食,于是龚X联系彭X,彭X将贩卖上头烟的周X(现未到案)的微信推送个了龚X,龚X在添加周X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联系周X,约定价格为350元每个,之后龚X在酒店附近更换了350元的现金,周X约20分钟的时间到了尚宿轻享酒店楼下,并与龚X进行了交易。龚X将从周X处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拿到房间,并同何X一起将烟弹吸食完了。龚X在吸食完后没多久,再次联系周X购买,还是约定在酒店楼下按照350元的价格交易,交易完后龚X又将烟弹拿到房间吸食,因为上头了,龚X就没有吸食完,到了早上辜XX醒来后,辜XX一个人拿着房间桌上没有吸食完的烟弹开始吸食。经对龚X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呈阴性,对龚X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样检测、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