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桃公(灰)决字[2025]第1037号
被处罚人龙**,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灰山港镇连河冲村*******,现住灰山港镇连河冲村*******。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龙xx与欧xx、曾xx因对于湖南省环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所承建的世纪大道南侧紫荆二期土地平整项目开发建设所占用的土地归属权有争议,于2025年7月21日中午,三人从自家步行到湖南省环宇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项目工地上进行阻工,龙xx的行为已经影响到了湖南省环宇建设有限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证实了发案及来源情况;2.证人证言,证实了龙xx的违法行为; 3.户籍信息,证实了龙xx的身份情况;4,到案经过,证实了龙xx的到案情况。5.违法行为人龙xx如实陈述了自己扰乱单位秩序的违法事实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龙**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本局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向桃江县财政事务中心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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