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云公(禁)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辜**,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平江县,现住云溪区
  现查明:2025年6月20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辜XX、龚X、何X三人乘车从云溪区长炼到岳阳小满台球打球,在台球室遇到后来的赵XX,四人于22时许到岳阳楼区NB2酒吧,在酒吧遇见了彭X,在一起聊天中得知彭X有购买依托咪酯电子烟的渠道。6月21日凌晨3时许,何X和龚X先从酒吧出来到站前路尚宿轻享酒店开房,两人登记并由龚X通过微信支付房费。在四人都到酒店后的聊天中提出要购买“上头烟”(含有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吸食,于是龚X联系彭X,彭X将贩卖上头烟的周X(现未到案)的微信推送个了龚X,龚X在添加周X的微信后通过微信联系周X,约定价格为350元每个,之后龚X在酒店附近更换了350元的现金,周X约20分钟的时间到了尚宿轻享酒店楼下,并与龚X进行了交易。龚X将从周X处购买来的含有依托咪酯的烟弹拿到房间,并同何X一起将烟弹吸食完了。龚X在吸食完后没多久,再次联系周X购买,还是约定在酒店楼下按照350元的价格交易,交易完后龚X又将烟弹拿到房间吸食,因为上头了,龚X就没有吸食完,到了早上辜XX醒来后,辜XX一个人拿着房间桌上没有吸食完的烟弹开始吸食。经对辜XX的尿样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依托咪酯呈阴性,对辜XX的毛发进行检测,结果为毛发样品中检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尿样检测、毛发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辜**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岳阳市云溪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云溪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