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兴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资公(白)决字[2025]第0479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三都*******,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三都*******。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7时许,何××在未取得机动农业用船的驾驶资格的情况下仍驾驶其购买的资滁口农用-0257机动农用船舶搭载八人行驶在资兴市白廊镇长盈头水域。经查明,何××自2024年6月份从滁口黄××处购买该机动农用船舶后多次无证驾驶资滁口农用-0257机动农用船舶在资兴市东江湖水域航行。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指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报案笔录、湖南省地方海事局文件、海事事务中心视频监控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资兴市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资兴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资兴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资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