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坡)决字[2025]第0884号

  被处罚人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兰×与被害人王××两人在江苏苏州相识,随后两人一同乘火车来长沙旅游,并入住到了长沙市天心区坡子街街道××路××小区D栋××旅社205房。2025年7月21日上午6时许,违法行为人兰×在旅馆房间醒来后,见被害人王××将其一台OPPO A3(黑色,8+128G)手机放在床铺枕头上,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手机盗窃走,盗窃得手后,兰×立即逃离现场。当日上午9时许,兰×窜至长沙市天心区洪家井巷一家手机店,以280元的价格将盗窃的OPPO A3(黑色,8+128G)手机销赃卖给店主,所得赃款被其挥霍花销部分。2025年7月21日,兰×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查获其微信零钱内剩余赃款76.44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兰×的陈述;2.被害人王××的陈述;3.证人证言;4.辨认笔录;5.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物品清单;6.抓获经过;7.现场视频照片;8.电话查询记录;9.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兰*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