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屈公(交)决字[2025]第0114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屈原*******,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屈原*******。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16时许,刘××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湘FK9790三轮燃油摩托车在岳阳市汨罗市营田镇糖粮路与屈汨路交叉口附近被现场查获,经询问,刘××对其未佩戴安全头盔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1.现场抓获照片 2.当事人陈述 3.驾驶证及车辆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第五十一条、第九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岳阳市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