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1910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樟树镇大屋组12*******,现住湖南省郴州市永兴*******。
现查明:2025年7月18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胡×程伙同周×乐、曹×峰三人在长沙市开福区华远华时代A座A10××2房,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电子烟。2025年07月20日,胡×程、周×乐、曹×峰三人在长沙市雨花区康悦故事·足道轻奢四楼V××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对胡×程、周×乐、曹×峰三人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笔录;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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