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90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仙槎*******,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仙槎*******。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王×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社区×××酒吧喝酒的时候,徐×承联系王×说要谈其前女友朱×的事情,后王×和其朋友到×××酒吧将王×朱×喊到麦克斯酒吧门口,王×和徐×承在酒吧门口互相推搡,后徐×承又和朱××发生冲突,之后王×、徐×承到×××酒吧附近的修理店附近继续谈,双方在修理店门口又发生肢体冲突,王×用手打了徐×承一下,后双方扭打在一起,旁边的人在拉架的时候,王×和徐×承一起摔倒在地上,后被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2019年因盗窃被祁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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