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1133号
被处罚人聂**,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上午7时许至9时许,2025年7月21日上午7时许至9时许,因XX小区危房问题,聂X容在XX市政府门口与其他XX小区业主身着写有“为”“民”“做”“主”“还”“我”“房”“屋”字样的状服非法聚集上访,其中聂X容身着写有“做”字样的状服,在现场不听信访工作人员的劝告合理表达诉求,在现场工作人员和民警多次劝离拒不离开,并喊话“警察打人了”.
以上事实有聂X容的询问笔录、现场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聂**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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