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响)决字[2025]第0874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护潭*******。
现查明:2025年7月9日15时许,赵某军窜至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xx村xx组李某家门口,将李某放在家前坪的三块废旧零件盗走,并以200元价格出售给路过一回收废品男子。还查明,赵某军2024年10月7日因盗窃的行为被雨湖分局处以行政处罚,且有智力四级残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监控视频截图、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