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芙公(荷)决字[2025]第1235号

  被处罚人伍**,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青山*******,现住长沙市芙蓉区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16时许,违法人员戴X泉组织违法人员伍X志、叶X海、袁X平在长沙市芙蓉区长沙市芙蓉区东盈广场X楼X房内,通过“长沙258麻将”的玩法进行赌博,赌注最小为100元,违法人员唐X在场通过“扎鸟”的方式参与赌博,2025年07月21日0时,违法人员袁X平、唐X、伍X志、叶X海、戴X泉等五人被查获,经查,该起赌博全场输赢为17600元。
  以上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传唤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经过;违法人员询问笔录;涉案照片;身份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伍**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芙蓉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