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治)决字[2025]第1132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因XX小区危房的问题,胡XX强在2025年7月15日、20日,两次在XX综合楼业主沟通群(主群)的微信群聊中发送提醒业主21日前往XX市市政府门口维权的信息。7月21日上午7时许至9时许,胡X强在XX市政府门口与其他XX小区业主身着写有“为”“民”“做”“主”“还”“我”“房”“屋”字样的状服非法聚集上访,其中胡X强身着写有“还”字样的状服,在现场不听信访工作人员的劝告合理表达诉求,在现场工作人员和民警多次劝离拒不离开。
以上事实有胡**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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