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1177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斗笠*******,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斗笠*******。
现查明:曾*为了引起注意和发泄心中不满情绪,其明知应在信访场所反映问题,不顾工作人员劝阻,分别于2025年07月1日,手持相关举报信件在涟源市斗笠山镇政府的一楼大厅和三楼走廊等地方大声宣读举报信件,持续2个小时左右;2025年7月14日10时许,曾*又手举相关信访的牌子在娄底市政府门口非法闹访;2025年7月21日9时许,曾*又在涟源市斗笠山镇政府三楼大声吵闹并且辱骂工作人员,持续时间1.5小时左右,其行为严重扰乱了相关单位秩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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