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珠公(茶)决字[2025]第0224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榴园镇朱村1号,现住榴园镇朱村1号
现查明:周XX于2022年在淘宝网上购买一把刀后一直存放在其驾驶的大货车上。2025年7月21日15时许,周XX在XX省XX市XX区茶XXX镇XXXX装货时与他人发生口角,持该刀吓唬他人,后被民警查获。经衡阳市公安局珠晖分局治安大队鉴定,该刀属于管制刀具。
以上事实有1.周XX的询问笔录,2.刀具照片,3.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衡阳农村商业银行高新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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