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宋)决字[2025]第1891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两市*******,现住湖南省邵东市两市*******。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朱×樟在邵东市宋家塘街道××社区×××酒吧喝完酒从门口出来时,看到徐×承在酒吧门口,就去询问之前两人发生矛盾纠纷的事情,后和徐×承发生争吵,之后双方互相推搡,朱×樟用手打了徐×承一拳,徐×承用脚将朱×樟踹倒在地,后双方被人拉开。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2020年3月因寻衅滋事被邵东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23年12月因赌博被邵东市公安局行政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十四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东市缴费中心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四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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