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三)决字[2025]第117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三甲*******,现住湖南省涟源市三甲*******。
  现查明:2025年07月20日20时许,违法行为人李*醉酒后,因家庭琐事与其父母亲发生争吵。其持刀扬言要杀掉其父母,并在身上捆绑煤气罐,打开煤气罐阀门,将摩托车内的汽油抽出装入塑料瓶子内,点燃汽油瓶往外丢,妨害公共安全。
  以上事实有李*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