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东)决字[2025]第0983号

  被处罚人万**,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东郊*******,现住湖南省湘乡市东郊*******。
  现查明:2025年7月14日凌晨2时许,万信息在东x村x组李信息家前坪将两台电瓶车用电动三轮车盗走,后卖给废品站,万xx获利24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视频监控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万**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