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五里)决字[2025]第0483号
被处罚人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
现查明: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李×、黄××、尹××三人以2200元的价格在李×处购得4个依托咪酯的烟弹,三人在江南镇江边进行共同吸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黄××、尹××毛发、尿液样品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相关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吸食毒品被初次查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尹**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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