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含)决字[2025]第1426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桃花*******,现住湖南省隆回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07月18日04时50分左右,郭×涛在位于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的“逸尚网咖”(米兰春天店)内,趁正在57号机位上网的李卫熟睡之机,将其在充电的一台翠绿色的华为牌nove8型手机盗走。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涛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2025年1月8日,郭**因盗窃罪被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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