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桥)决字[2025]第0649号
被处罚人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滩头*******,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2025年7月17日上午6时许,违法人员龚XX在双清区原海事局综合大楼楼下,趁无人看守将受害人邓XX的四箱“七月半”祭祀品偷走藏到自己的仓库内,经民警批评教育后将该货物退还给邓XX。盗走货物的总价值约480元。
以上事实有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受害人笔录、证人证言、监控截图、情况说明等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龚**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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