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五里)决字[2025]第048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江南*******,现住湖南省临湘市江南*******。
现查明:2025年7月19日,违法行为人李*、黄小辉、尹少峰三人以2200元的价格在李坤处购得4个依托咪酯的烟弹,三人在江南镇江边进行共同吸食。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黄小辉、尹少峰毛发、尿液样品中检测出依托咪酯成分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2、相关证人证言;3、鉴定意见;4、李*吸毒前科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曾于2017年5月因吸食毒品被临湘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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