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雨)决字[2025]第1907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汨罗市弼时*******,现住湖南省汨罗市弼时*******。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吴××伙同廖××在长沙市雨花区××故事·足道轻奢SPA会馆四楼V××房间内,吸食含有替来他明成份的电子烟,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对吴××、廖××进行尿液检测,结果呈替来他明阳性。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指认照片、笔录;身份信息;线索来源及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警告,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市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