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城)决字[2025]第0684号

  被处罚人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鹿峰*******,现住桂阳县人民完小后*******。
  现查明:2025年6月期间,违法行为人雷*提供自己的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500030747460,开户人:雷*)给他人使用,雷*名下中国银行卡(卡号:6217857500030747460)被他人使用期间造成受害人王鹤被电信诈骗4899元,受害人丁伟被电信诈骗4000元。2025年7月21日,违法行为人雷*主动投案。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雷某的陈述与申辩;2.上游犯罪材料;3.银行卡交易流水;4.到案经过;5.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1.违法行为人雷*主动投案; 2.情节轻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雷*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