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流)决字[2025]第1889号
被处罚人赵**,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流泽*******,现住湖南省邵东市流泽*******。
现查明:2025年7月21日,赵x初从廉桥镇一液化气站用自己的一辆三轮摩托车装了12瓶液化气到流泽镇xx村,在xx村时被邵东市流泽镇政府工作人员和邵东市燃气事务中心工作人员马x齐查获,后移交至邵东市公安局流泽派出所。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赵**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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