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42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岳麓区望城坡街道*******。
  现查明:2025年7月20日0时30分许,刘×为图财,窜至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阳荷塘小区老5栋楼下,针对谭×放在此的一辆车牌为“湘AAK××××”的“比亚迪”牌小车,采取“拉车门”进入的方式,盗走车内的一台“vivo”牌手机及一包蓝色硬盒芙蓉王香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刘×本人的陈述;被侵害人陈述;书证(视频截图、谅解书)等证据证实。
  刘*在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到案后能主动赔偿被侵害人,减轻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