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湄)决字[2025]第1176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湄江*******,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湄江*******。
现查明:邱**与邱建平系亲兄弟,两人因其父亲去世后遗留下来的房屋归属(其父亲房屋系邱**四兄弟共同出资修建)和遗产分配存在纠纷。2025年06月15日21时许,邱**来到湄江镇石牛村其父亲遗留的房屋里用锤子砸墙壁瓷砖,在隔壁居住的邱建平听到声音后过来制止并用手机录制视频。两人因此再次发生纠纷,邱**在制止邱建平录制视频的过程中用手打了邱建平两拳。
以上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现场视频、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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